
今天要聊的这件事,让人心里堵得慌。一个“醉驾”的违法者,一个“能摆平”的谎言,一笔7万元的“捞人费”,最终竟酿成了一条人命的悲剧。当骗局被揭穿,诈骗者锒铛入狱,一个更尖锐的问题被抛了出来:那个把骗子介绍给受害者的“中间人”,该不该为这场悲剧买单?近日,库尔勒市法院的一纸判决,给出了明确的答案,也给我们所有人敲响了一记沉重的警钟。
一、 悲剧链条:从酒驾违法,到被骗殒命
事情脉络并不复杂,却步步惊心。女子葛某乙因醉酒驾驶被查,这本该是她接受法律处罚、深刻反省的起点。然而,恐惧和侥幸心理让她走上了歧路——她轻信了他人“可以花钱摆平”的承诺。通过介绍人何某,她结识了自称“有关系”的苏某,并先后支付了7万元的“活动经费”。结果可想而知,苏某的承诺是彻头彻尾的骗局。东窗事发,人没“捞”出来,钱也打了水漂。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损失最终压垮了葛某乙,她选择了跳楼自杀,一个家庭就此破碎。
二、 追责之路:诈骗者伏法,介绍人成新焦点
法律不会放过直接的作恶者。实施诈骗的苏某已被判刑,并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但葛某乙的亲属认为,悲剧的链条上不止苏某一人。他们将介绍人何某告上法庭,索赔23万余元。家属的逻辑不难理解:如果没有何某的牵线搭桥,葛某乙或许不会如此“顺利”地掉入陷阱。这种“恨屋及乌”的情感可以体谅,但法律讲的是证据和因果关系。
三、 法院判决:驳回索赔,法理情如何权衡?
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家属对何某的索赔诉求。这个判决结果,可能让一部分期待“连带责任”的网友感到意外,但其中蕴含的法理却十分清晰。法院审理认为,何某的行为虽在客观上为诈骗提供了“介绍”条件,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苏某存在诈骗的共同故意,或明知是骗局而故意引荐。换句话说,何某在法律上难以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。
这并非为“介绍人”开脱。从道德层面看,随意为他人介绍这种“走偏门”的关系,本身就极具风险,应受谴责。但法律审判必须严格区分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。此判决坚守了“罪责自负”的法治原则,避免了对“介绍”行为进行无限扩大的连带追责,这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边界。
四、 深层反思:悲剧的根源,远不止一个骗子
回顾整个事件,最值得我们深思的,其实是悲剧的“源头”。如果葛某乙在酒后能坚决放下车钥匙,如果她在违法后第一念头是依法接受处理而非寻找“捷径”,这场悲剧根本不会发生。骗子苏某固然可恨,介绍人何某确有不当,但对法律缺乏敬畏、企图用金钱挑战规则的心态,才是真正的“第一张多米诺骨牌”。
此案如同一面镜子,照出了几个残酷现实:一是“捞人”骗局为何总有市场?因为它精准利用了部分人违法后的恐惧和侥幸心理。二是社会信任的脆弱。三是生命的代价无法用金钱衡量,无论向谁索赔,都换不回逝去的生命。
法院的判决为这场官司画上了句号,但留给社会的思考不应停止。它再次告诫我们:法律的红线碰不得,法律的空子钻不得。面对问题,走正路才是唯一安全的路。任何试图用歪门邪道“摆平”问题的想法,最终都可能让自己陷入更大的困境,甚至万劫不复。
对此你怎么看?你认为介绍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?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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